京雄律所·经典案例 | 北京某监狱长徇私舞弊减刑案·王国祥律师
徇私舞弊。
被告人赵某,北京市某监狱警长,利用担任北京市监狱民警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违规安排在北京市监狱服刑的严重刑事罪犯祁某学给予关照,致使祁应当扣分的事项未被扣分,在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情况下,仍于2011年2月、2013年6月先后被裁定减刑.其间,赵伟收受人民币3000元及两条玉溪牌香烟,在祁被释放后还分别接受宴请等活动。祁刑满释放后,于2020年12月5日故意杀人,造成一人死亡,于2021年4月9日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因涉嫌犯徇私舞弊减刑罪于2021年10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被审查起诉后判刑。
本案被告人主体方面是否具有减刑报审权力是给予认定构成犯罪的关键;客观方面是否实施了徇私舞弊减刑的犯罪行为。
1.赵某不是祁某学的直接管教或其他有权限帮助祁某学报审减刑的人员,主观上没有为祁某学非法减刑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为祁某学加分、创造条件减刑的犯罪行为,没有指使、授意其他民警为祁某学进行减刑,只是在生活上为了给予照顾而请托同事进行了违纪行为,认定赵某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证据不足。
2.赵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退赔违法所得,系初犯,身体不佳且家庭困难,即使构成犯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伟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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