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雄律所·经典案例 | 李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王国祥律师

贪污、挪用公款。

山东某县县委常委、副县长李某某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德州市监察委立案调查,后移送起诉。

作为司法机关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客观真实的认定出借款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虽然被告人到案后承认构成犯罪,辩护律师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修正)[20150829]》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项、宁津县人民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并且进行了民事判决,人民政府没有受到损失,虽然被告人到案后认为自己有罪,作为司法机关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客观真实的认定出借款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辩护人认为按照刑法法条、刑法理论以及立法精神,柴胡店镇政府出借款项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如实交代了监察委未掌握的其使用虚假发票套取公款涉嫌构成贪污的犯罪事实,属于投案自首。

本案庭审过程中,监察机关将刑庭庭长留置并且移送起诉、判决,导致本案变更后存在不确定因素。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关于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