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一起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刑张霞律师、王国祥律师成功帮其减少刑期

作者: 阅读量: 99 发布时间: 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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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2024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在自家老房的院子里使用见习除油剂给不锈钢除油,将废水不经任何处理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村里下水道里,废水经检测具有强碱性。经沧州润泽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果为:ph值为13mg/L。遂被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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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

面对这场因对法律知识的匮乏导致的灾祸,嫌疑人找到张霞律师为其代理。

京雄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卷进行反复研究,走访现场,拍照取证,结合嫌疑人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帮其做不作为犯做或罪轻辩护。

根据 2023 年8月8日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情形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诉人根据《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对于金属表面进行碱洗、除油工艺产生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其对废液未做处理通过暗管排放的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应当予以定罪处罚。介于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并且认罪认罚态度良好,积极配合缴纳罚金,且其生产经营的持续时间较短、在自己院内经营规模较小,尚未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犯罪情节较轻,京雄律师依法申请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污染环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定罪处罚,原审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过重,本院依法予以酌情调整。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京雄说法

环境污染指人们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由于有害物质进入生态系统的数量超过了生态系统本身的自净能力,造成环境质量下降或环境状况恶化,使生态平衡及人们正常的生活条件遭到破坏.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但通常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不作为会发生环境污染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企业管理人员明知污水处理设备损坏却不及时维修,导致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环境污染,其主观上就存在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 年发布的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其中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莫心存侥幸。切莫让无知犯罪影响自己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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